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做好2024年下半年研究生毕业和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质量,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资格审查
时间:10月17日前。
1.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导师、秘书(班主任)和培养单位对全日制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培养计划和必修环节完成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填入《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查审批表》(附《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式2份),报研究生处审核。
2.同等学力人员:已修完课程学分,并通过英语和综合课考试的同等学力人员提交学费缴纳收据、本科毕业证(同时提交学信网学历信息二维码)、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到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初审,将审查意见填入《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附《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式2份),报研究生处审核。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
时间:10月18日-10月21日
1.凡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包括同等学力人员)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答辩申请程序。预答辩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信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预答辩委员会采取评议方式给出预答辩结论,并将意见填入《信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审查及评议表》,由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名后报送研究生处备案。对有争议者,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预答辩如未获通过,答辩人须至少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新进行预答辩。
三、学位论文定稿与学术不端检测
1.通过预答辩的毕业生,按照预答辩委员会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并于10月24日前提交符合《信阳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规范》(附件1)格式要求撰写的完整的电子版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后提交《信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稿检测、送审审批表》。
2.经培养单位审批后,由研究生工作秘书汇总电子版论文,10月25日送交研究生处学位科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电子版学位论文应为pdf文档格式,电子版命名规则为:培养单位编号_学号_作者姓名,例如商学院毕业生:01_2013210101_张三(中间是下划线,不是连接线),各培养单位编号见附件2。
四、学位论文评审
时间:10月30日前
1.培养单位提交毕业生的学位论文盲审电子版(无需纸质版)和盲审论文清单,由研究生处安排“双盲”评审工作。
2.“双盲”评审论文格式要求:论文的扉页、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页、《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和《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页及其他地方不得出现研究生姓名和指导教师姓名;删去致谢页;研究生发表论文注明是第几作者即可,不要出现作者和他人姓名。
五、答辩资格审查及答辩
时间:11月19日-11月28日
1.学位论文双盲评审通过的申请者,正式答辩前1周,填好《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审批意见表》送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接受答辩资格初审,研究生工作秘书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报研究生处学位科审查。
2.培养单位领取《答辩海报》等纸质材料,并组织答辩。答辩程序及要求按照《信阳师范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学位申请及评定
1.学位申请:
时间:通过正式答辩后至12月1日。
所有2024届毕业生务必于上述时间内将毕业答辩及学位申请材料交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处,由研究生工作秘书整理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时间:12月4日前。
各培养单位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对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分委员会议结束后,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工作秘书及时向研究生处提交纸质和电子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和《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资格审查表》各1份,并将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各1份留学院存档。
3.材料归档:
时间:12月7日前。
(1)全日制研究生学位(毕业)材料清单,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材料清单及各培养单位需提交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4,5,清单所列各相关表格下载:信阳师范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工作-表格下载。
(2)各培养单位应对所有材料进行检查、核对,确认各种材料齐全,内容填写完整、正确,照片、盖章和签字没有遗漏,确保档案准确无误。
(3)不同种类的材料按学号顺序分别排序,不要将每人的材料合并在一起。
(4)学位上报表由培养单位汇总后提交至syyjscxwk@163.com.
4.学术不端行为抽检:
时间:12月10日前。
研究生处将对各单位上交最终定稿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抽检,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率≤30%者,方可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文字重合率≧30%者,取消本次申请学位资格。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时间:12月13日左右。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大会,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学位资格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方式,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对符合条件者做出授予相应学位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