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2〕37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2年地方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预算的通知》(豫财教〔2012〕381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工作安排意见》(教资助〔2013〕815号)的精神,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凡取得正式学籍,档案、工资关系已转入我校,已缴费、注册的全日制正常学习的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 每名研究生在校期间原则上最多可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考虑各培养学院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及培养质量等情况的基础上,按当年国家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创新性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各类学校活动;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其它相关要求。
在具备基本条件前提下,在校期间还须取得“三好研究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优秀科研奖”、“优秀研究生干部” 荣誉称号中的其中一项,同时取得以下学术成果的其中一项:
1.有与本学科相关学术期刊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
2.有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3.获得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授权;
4.其撰写的调研报告被市级以上政府所采用(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5.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6.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第八条 以上学术成果必须在学制规定的培养期限内取得,且申请人学术成果署名单位须为信阳师范学院,申请人署名(科技奖励除外)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申请国家奖学金资格:
1.未按学校要求履行缴费、注册手续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3.有必修课成绩不合格的;
4.一学期缺勤累计1周以上的;
5.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组织申报、初审评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考虑各培养学院全日制研究生规模及培养质量等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学制与学科特点,均衡考量,按当年国家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学生个人自主申报、导师推荐、院系初审、研究生处复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须由研究生本人自愿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由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后提交到所在学院,同时需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初审。各学院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组织进行初步评定,通过初审的研究生将填写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以学院为单位按规定时间提交至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处复评。研究生处对各学院初审合格的研究生相关材料进行复评和筛选。
第十七条 学校最终审定与公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复评合格的研究生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整理后上报至河南省教育厅。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如遇本办法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情况,由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校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若发现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撤销相关奖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